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米多乐

首页> 米多乐知库>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 时间:2018-11-07 08:48:17浏览次数:2486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米多乐财税服务公司,专业承接各类财税问题,财税疑难问题等,统统交给米多乐,米多乐区别于那些线下传统实体财税服务公司的是,米多乐在经过全面资源整合后,财税服务是完全互联网化的,借助移动互联网和专业的开发团队开发的系统,米多乐实现了缴税不出户,全程无纸化办税。平台内的办税流程是完全标准化的作业模式,这样的好处在于将资源最大化利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了工作成本,还能保证财税信息的精准。中小企业的感受则是高效、省钱、信息保密性强。米多乐除了记账报税,代做账,代报税以外,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工商变更,银行开户,社保开户,资质审批,商标注册等业务也是米多乐的强项,米多乐的高级会计师团队无所不能,只要您有所求,米多乐就有所应,欢迎来电咨询!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