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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相关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9-01-31 10:35:10浏览次数:2499次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这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减税的重要体现。天津税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相关政策,编辑了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将陆续为大家介绍,今天学习增值税和出口退税。

(一)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围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五)落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或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额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六)落实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主要内容
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七)动漫企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免税

主要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八)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符合条件的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收入免税

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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