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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系列之十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时间:2019-04-09 09:40:20浏览次数:5923次

“天津税务”梳理了近三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将陆续推出十期宣传专栏,从政策要点、政策依据和注意事项全方位梳理和总结企业所得税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今天推出最后一期《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要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三、注意事项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4.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5.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6.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系列目录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三、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8%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年限延长至十年

七、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减计收入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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